天津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期限延長了
- 發布時間:2021-10-27
- 分類:行業資訊
- 作者: 資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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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抗風險、渡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繳費負擔,本市延長了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
免征企業
免征到年底
對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免征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其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免征企業,在免征期間不予補貼。
減征企業
減征到6月底
對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宗教團體等)(以下簡稱“減征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其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減征企業,在減征期間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相應減半。減征企業5月份、6月份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與7月份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一并征收,免收滯納金。
受疫情影響企業
可繼續申請緩繳
住宿、餐飲、文化、體育、娛樂、旅游、交通運輸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保繳費人數減少不超過2020年1月份參保繳費人數5.5%(不含新增退休)的,與職工協商一致,可申請緩繳減免政策執行期內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免征企業可申請緩繳2月份至12月份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應繳納部分;減征的大型企業可申請緩繳2月份至6月份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應繳納部分。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補繳時間最晚為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申請緩繳的企業,應填寫《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申請表》,提供與參保職工協商一致的憑證材料,向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核實企業情況,并與市人社行政部門組成會審小組,共同審核后,反饋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的,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緩繳企業簽訂緩繳協議、辦理緩繳手續。
繼續“不見面”申報繳費
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期間,免征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以及減征企業的未減半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企業可通過市人社局官方網站(www.hrss.tj.gov.cn)登錄天津市企業網上業務經辦大廳,采取“不見面”方式按月正常申報繳費,避免人群聚集。
一是三項社保費的范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二是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不變。
三是免征企業、減征企業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期內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仍享受減免政策,按減免后的應繳納部分補繳,并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滯納金。其中,已辦理緩繳手續的,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四是企業緩繳期間,職工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企業應先補齊該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職工發生工傷的,企業要確保工傷職工的緊急救治,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待補繳后補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五是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納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我市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六是對于合同起始時間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程建設項目,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依據免征和減征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期核定。
七是對于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等問題,加大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